編者按:
  近日,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在北京召開了主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治體系與法治道路”的學術研討會。會議就法學理論界如何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三個主題,從理論與實踐結合上,探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基本要求、歷史進程、總體佈局、路徑選擇和具體措施。
  來自十餘所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國法學會共四十餘人參加了會議。與會學者還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主要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意涵”、“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所展現的戰略定力”、“法治中國的發展階段和模式特征”、“法治中國建設的驅動力”、“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等問題發表了看法,形成了許多理論共識。為此,本報摘編了部分發言摘要,以饗讀者。
  關於人權的司法保障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學校長)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推進法治中國”一部分里,提示了“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並非常醒目地強調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要求“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顯然,更多地強調了司法對人權的消極保障和間接保障。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人權的司法保障具有全面性,主要體現為積極與消極相結合、直接與間接相結合。其第四部分“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將人權司法保障具體歸入到司法公正問題之中,專列第五節“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調在訴訟過程中保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具體提出“五權保障”,即“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這對人權既是一種積極的司法保障,也是一種直接的司法保障。其中,關於對“知情權”的保障,乃是對“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的具體的制度落實,有利於通過司法公開提升司法的公信和公正。
  對人權的消極但同時又是直接的司法保障,主要體現為兩個“司法監督”。一是“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二是“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關於對人權間接的但同時又是積極的司法保障,例如“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再如,“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這也有利於完善訴權救濟機制,暢通救濟渠道。
  而要求“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則體現了對人權間接的、消極的但同時又是十分主要的司法保障。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李林(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權的重要體現,是構建國家法治軟實力、硬實力和巧實力的重要學理支撐。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其一,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有利於深刻回答我國法治建設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方向的重大問題。
  其二,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有利於深刻回答我國法治建設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走什麼道路的重大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回答了我國法治體系的根本性質,指明瞭我國法治的前進方向,標識了我國法治發展的基本道路,保證我國法治建設沿著正確方向和道路順利前進。
  其三,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有利於深刻回答和解釋我國法治建設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科學界定和闡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等依法治國的重大理論命題;有利於正確理解和處理依法治國與堅持黨的領導、法治與德治等重大關係,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科學的理論指導和強有力的學理支撐。
  法治中國建設的模式特征
  □馮玉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制改革與建設的模式性特征可以概括為八個方面。就這八個模式特征自身而言,乃是一種優勢與缺陷同在、機遇與挑戰並存的情形。我們既能從中看見中國法治建設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經驗,又能發現其與生俱來的危機與困難。
  一、共產黨領導下各機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協商型法治。在黨的領導下,人大、政協、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等分工負責、相互協作,共同促進法治國家建設。
  二、自上而下推進的權力主導型法治。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自上而下的權力主導體制,使得各種改革措施易推行,比較少地受到傳統價值觀念、社會多元力量、現實複雜利益的牽絆鉗制,能夠快速實現改革目標,及時獲取改革成果。
  三、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益成分,借鑒人類法治文明成果,但以我們自主創造為主的內生演進式法治。
  四、“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開放型法治。中國是法律全球化的天然“實驗室”,舉凡立法體制、司法體制、監督體制、反腐肅貪體制、警察體制以及各種法律規範設計、機制運轉和案件審理等各個層面,“兩制度三法系四法域”都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可以相互借鑒學習。
  五、強調理性主義目標規劃的建構型法治。從社會現代化的角度看,中國屬於後發現代化國家,與許多已經完成現代化的發達國家相比,在各個方面皆有“趕英超美”的遠大理想,並具體表現在經濟建設和法治建設中的理性主義建構態度。
  六、先易後難小步快跑的漸進型法治。在過去三十多年的法治變革當中,中國政府和民眾恰當地發揮了傳統的實踐理性精神。這種政策推動型的改革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七、註重試驗總結經驗的學習型法治。中國過去三十多年制定政策和法治改革的實際過程是: 反覆試驗、不斷學習、抓住機遇、持續調整。體現出一種“摸著石頭過河”的實事求是精神。
  八、追求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我國的法治和依法治國,是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具有中國風格、中國文化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
  立法體制完善的相關問題
  □宋方青(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決定》直面中國立法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和社會關切,提出了完善立法體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戰略部署,並將完善立法體制、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作為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以下我僅就完善立法體制的問題談談自己的感想。
  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是中央統一領導的,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兩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
  完善立法體制關鍵是要處理好三對關係:一是要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之間的關係;二是要處理好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三是要處理好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關係。
  《決定》特別提出了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問題,一些地方利用法規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對全國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造成障礙,損害國家法治的統一。因此,提出應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並提出要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規範性文件。《決定》還提出強調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結合《立法法》的修正案草案來看,中央一方面在放權,另一方面又在有意限縮較大的市的立法權限範圍(“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形成“中央-省-市”三級分層立法體制。這種分層立法體制的革新,以及由此而引發的立法權配置都需要我們加以進一步的研究。
  四中全會決定的亮點分析
  □劉作翔(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四中全會的《決定》有許多新提法、新命題、新亮點。四中全會《決定》解決了法治與改革的關係,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併列出了三種辦法:第一種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第二種是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第三種是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四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出的“人大主導立法機制”也是一個新亮點。《決定》提出,“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人大主導立法是否會導致人大的立法工作量增大?部門立法會否大量減少?如何剋服部門立法所產生的部門利益合法化。“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的確立,地方立法權主體將擴大到三百個左右,這一方面會大大增加工作量,另一方面相配套的備案審查問題也大為增加。
  四中全會的《決定》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即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能減損,義務不能增加,這是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首次提出。
  在司法方面,也有很多亮點。如法院立案方式的轉變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意涵
  □龔廷泰(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植根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同時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的理論指引。那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意涵究竟是什麼?
  從理論淵源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發展的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與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關係是繼承和超越的關係,是一脈相承和與時俱進的關係,各國馬克思主義者都對這個理論體系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從學科歸屬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一部分,屬於馬克思主義法學學科體系的一部分。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內部結構來看,它涵蓋基礎法學理論和應用法學理論;就應用法學理論而言,它涵蓋立法理論、執法理論、司法理論等等;就法律體系的結構來看,它包括憲法理論、行政法理論、民商法理論等。
  從法治內涵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國情的特殊性與世界法治文明發展的一般性相結合的理論。我們既要對西方法治文化有深刻的反思與體認,又要對中國本土文化土壤特別是傳統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批判、過濾、傳承、轉換和創新。這就要求我們,積極推進中國法學理論創新,破解中國的法學理論難題,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不生搬硬套外國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在此基礎上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中國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
  從理論功能的角度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法治實踐的先導。中國法治實踐證明,法治理論的共識認同程度決定著法律制度的實施程度,也決定著人們對法治的信仰程度和守法的自覺程度。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建設,完善中國特色社會法治理論體系,不僅對中國的法治實踐起著引領和指導作用,而且也有利於形成中國特色的法治話語體系,有利於中國在世界上逐步掌握法治話語權。
  自主化法治建設道路的尺度
  □馬長山(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從而走自主化的法治建設道路。然而,這個自主化的法治建設道路也需要科學合理地把握必要的原則或尺度。主要包括:
  其一,兼容性原則。世界法治進程一再昭示,法治既有多元性、又有普遍性。因而,在法治建設的一些基本規律和基本原則方面,無論哪個國家,都是要有所體現的。儘管體現的向度、程度會有所不同,但彼此是兼容的。這就意味著,中國的法治建設要反映全球法治建設的基本規律、核心追求、可以兼容的那部分法治理念、制度、要素和機制。
  其二,底線性原則。不管人們對法治有多少種理解和認識、也不管現實中有多少種法治模式和形態,但都離不開它們共同的核心要素和底線原則——公權力與民眾要接受法律的同等約束、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能夠得到平等而有效的法律保障。只有堅守這一核心要素和底線原則,才能夠稱得上是法治,也才能在此基礎上開闢多樣化的法治道路。因此,我們在新時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既要堅持走自己的“法治中國”之路,又必須堅守共同的法治底線。
  其三,特色化原則。除了上述原則之外,“法治中國”建設還需立足本土國情和社會主義制度屬性,堅守自己的法治建設特色。一是依憲執政。依憲執政無疑是新時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所必須堅持的建設方向。二是和諧秩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不能簡單複製那種立足於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精神基礎上的建設路徑,而是要考慮在團體本位文化中註入現代主體意識和人權觀念,在和諧觀念中註入正義、自由、平等和民主價值等等。
  (原標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f11cfurl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