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讀新聞
  協
  公式合力,共同。《左傳》:“彼則懼而協以謀我。”
  公式和睦,融洽。《尚書》:“百姓昭明,協和萬邦。”
  公式通“挾”,義為懷藏。《後漢書》:“自武帝以後,崇尚儒學,懷經協術,所在霧會。”
  “協”的繁體字為“協”。《說文解字》曰:“協,同眾之和也。”從文字學的角度來講,“協”為“劦”的孳乳字(相當於衍生字)。在甲骨文中,“劦”像三耒,為合力並耕之義;後來“劦”加上了一個“十”,就成了“協”。用清儒段玉裁的話說,“十,眾也”,所以,眾人合力且和睦,這才叫“協”,正所謂“同心協力”是也。
  “協”與“會”組合,就成了“協會”。《說文解字》曰:“會,合也。”所以,“協”和“會”本來均為動詞,組合在一起,最初仍是動詞,比如《清史稿》就說,“我朝廟制,祖宗神靈,協會一室,一旦遷改,神明奚安”。今天這個意義上的“協會”產生於災難深重、救亡圖存的舊社會,這從它最早的一些搭配就能看得出來,比如什麼“救國協會”、“國民協會”、“義賑協會”、“保皇協會”等。
  根據詞典,“協會”是“為促進某種共同事業的發展而組成的群眾團體”。且不說該定義中的“促進”、“共同”、“事業”、“發展”等散髮著正能量的、讓人想輓袖子大幹一番的詞兒,單是一個“群眾團體”,就讓人少了“門難進、臉難看、事兒難辦”的揣測。然而,昨日的一個新聞,讓近些年一直為人所詬病的“行業協會異化”問題再次浮出水面。長沙市建築業協會建築施工設備租賃分會發佈公告稱,“從2014年2月1日起,對未取得行業確認證書的建築施工設備租賃企業,將停止其在長沙承接該項業務。”這意味著,在長沙市從事建築施工設備租賃業務的企業,必須向協會提交申請,辦理行業確認。當然,申請確認大多不是免費的午餐。
  真正的問題在於,誰給了這家協會的權力,作為一個社會團體的協會,為什麼比一些政府部門還厲害?從協會權力上看,該協會2013年會費收繳通知顯示,每個會員企業不但要繳納會費,還要繳納20000元的“行業自律履約保證金”。從背景來看,現年66歲的協會會長譚甫祥曾任長沙市建築工程安全監察站站長,副會長文德華也是安監站退休人員。此次公告又是當地與安監站聯名發出的。
  由此,不難看出,這家協會與政府部門的關係千絲萬縷,是民間所說的“二政府”,頂著群眾團體的親民招牌,做著“牙防組”的勾當:或將特定的中介服務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搭車收費、指定服務、強制企業入會、繳納會費;或依托主管單位的權力,壟斷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破壞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斂財花樣百出,戴著官帽跳舞,“協會”變成了“挾會”。
  “協會”重在協力協和,協力共同發展,協和市場與政府的關係,而不是“挾天子以令諸侯”。
  □霽舟 語言學學者  (原標題:“協會”莫變“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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